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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卫计疾控〔2017〕006号)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隔离工作的通知 

2018-09-28 16:52:28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隔离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疾控〔2017〕006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消毒隔离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校园内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切实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身体健康,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我委组织制订了《上海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隔离工作要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

  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充分认识切实加强消毒隔离工作是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的重要措施。各区卫生计生委应联合区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关于加强“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疾妇〔2011〕5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学校“医教结合”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疾控〔2014〕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学年本市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疾控〔2016〕26号)和《上海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隔离工作要求》等要求,持续深化“医教结合”工作机制,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的组织领导,明确和完善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落实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措施,共同做好辖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隔离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确保校园“一方平安”。

  二、密切配合,严格落实措施

  各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依规履行各自学校传染病防控责任,加强工作衔接和沟通,认真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应切实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一把手”负责制度,在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机构指导下,规范落实《上海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隔离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消毒隔离相关方案和制度,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消毒药品器械、个人防护装备等,规范落实预防性消毒、健康检查、缺课缺勤监测、病例报告和隔离等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隔离等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支持,认真组织开展消毒质量评估与分析,根据疫情防控需求等及时安排专业人员开展终末消毒等。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托幼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健康检查/健康观察、缺勤缺课监测与报告等措施的技术指导与支持。

  三、强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各区卫生计生委应定期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辖区内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隔离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对象应覆盖学校领导、卫生(保健)老师、保育员、校医[u1]和班主任等,进一步提高学校传染病防控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传染病防控督导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提出并落实整改。市、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应定期组织开展对学校消毒隔离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执法,发现有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隔离工作要求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疾控中心附件.docx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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